不休假獎金計算110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
    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
    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
    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
    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二、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
    假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
    心。又為配合擴大內需產業政策,各級主管應率先並鼓勵所屬人員選
    擇國內休假旅遊,以促進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內需產業。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
    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省政府、省諮
    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四、各機關休假人員休假期間,其職務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
    二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
    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
    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
    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
    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
          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
          八千元為限,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
            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
            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
          行運用額度;逾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
          ,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
          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
    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
    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pdf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
        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二月五
        日前完成請領。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
        發。

七、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
    定。

說明:

1.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3.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4.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5.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1955諮詢。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現行規定 106/1/1
   修法前   
6個月至未滿1年 3 0
滿第1年 7 7
滿第2年 10 7
滿第3年 14 10
滿第4年 14 10
滿第5年 15 14
滿第6年 15 14
滿第7年 15 14
滿第8年 15 14
滿第9年 15 14
滿第10年 16 15
滿第11年 17 16
滿第12年 18 17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現行規定 106/1/1
   修法前   
滿第13年 19 18
滿第14年 20 19
滿第15年 21 20
滿第16年 22 21
滿第17年 23 22
滿第18年 24 23
滿第19年 25 24
滿第20年 26 25
滿第21年 27 26
滿第22年 28 27
滿第23年 29 28
滿第24年 30 29
滿第25年 3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