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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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1-12

一、外國人也要報稅嗎?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並同時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我國政府保護之下,外僑既賺取所得,當須和我國民一樣,負起納稅義務。
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的計算方式。
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舉例說明:
例一:A君110年4月2日入境,5月10日出境,計38天,7月2日再入境後至110年12月31日尚未出境,計182天,A君110年度在臺共居住220天。
例二:B君110年8月1日入境,11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當年度B君在臺居住共111天。

二、如何申報?
外國人課稅方式依其在臺居留日數,分成結算申報與就源扣繳兩種,簡單歸納如下:

居住者與否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

所得範圍

課稅方式

不超過90天

(含90天)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免課。

超過90天,未滿183天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辦理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滿183天(含183天)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110年為5月1日至6月30日)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三、在臺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國外抵稅嗎?
外僑在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取決於各國租稅制度,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他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減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原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至對於我國來源所得,我國享有優先課稅權,納稅義務人如依其他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綜合所得稅。

四、何時申報?
外僑如具有居住者身分,其在我國取得之各類所得,和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在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呢?依是否於年度中離境可區分為下列幾種:
(一)一般的結算申報: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二)中途離境不再返臺者:應於離境前申報。

五、哪裡申報?
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外僑因在臺無戶籍則以居留地為主,以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外僑如為居住者,其與國人結婚,應與配偶合併申報,可自行選擇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向外僑居留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但外僑如為非居住者且僅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得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六、如何辦理委託代理納稅?
(一)外僑於年度進行中欲離境且於短期內不再返臺,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可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納稅,而代理人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理申報納稅。代理人資格以中華民國公民且具有納稅能力者為限(如以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任代理人者,可不受此限制);委託代理責任期間則以一課稅年度為原則。
(二)應檢附之資料:
1.外僑本人之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附居留證)。
2.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需提示正本核驗)。
3.代理人在職證明
4.外僑本人之最近一年申報書收據影本(在外轄申報者須另附申報書影本),無申報記錄者,則應檢附扣繳憑單第2聯(備查聯)。(稽徵人員應依本項資料審查其是否尚有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所得未申報)。
5.以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任代理人者,應附登載結婚事實之證明文件(配偶身分證已登載者免附)。
6.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並簽名及蓋章。

七、不在臺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申報嗎?
外國人未入境但在臺有投資事業或有銀行存款等各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既未入境,其所得應由扣繳單位在給付時辦理扣繳,免辦結算申報;但其所得如屬非扣繳所得範圍,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分別為:
1.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2.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3.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分配額扣取15%。
5.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8.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9.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15%。
1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18%。
11.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1.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2.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21%扣繳率納稅。
3.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所得類別按18%或21%扣繳率納稅。
4.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5.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之20%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2條)
(所得稅法第8條、第73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3項)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3條、第11條)

非境內居住者

1.申請人100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有應退稅額,原查依其入境居留天數、經濟及生活重心,核認申請人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租賃、利息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額減除已扣繳稅額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
【104年2242-7 主張居住者】[ODT]

2.申請人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原核以申請人當年度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申請人取具之各類所得,是否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分別採就源扣繳或依規定之稅率納稅,核定應補稅額。
【2239-5 101年-非居住者扣繳率爭議】[ODT]

3.申請人102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有應退稅額,原查依其入境居留天數、經濟及生活重心,核認申請人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租賃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額減除已扣繳稅額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
【102年2266-21-主張居住者】[ODT]

4.申請人104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查依其入境居留天數、經濟及生活重心,核認申請人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薪資及利息所得應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減除已扣繳稅額及已自繳稅額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
【104年2299-16-外僑未滿183天主張為居住者】
[ODT]

5.申請人105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查以申請人及其配偶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未居住1天,核認申請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源扣繳,減除已扣繳稅額,核定應補徵稅額。
【105年2332-1-非居住者】[PDF]

更新日期:1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