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總局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位置圖 服務時間 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聯絡資訊(點擊查詢)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版權所有 ©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或 Firefox瀏覽器 更新日期:2022-11-12 一、外國人也要報稅嗎? 二、如何申報?
三、在臺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國外抵稅嗎? 四、何時申報? 五、哪裡申報? 六、如何辦理委託代理納稅? 七、不在臺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申報嗎?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分別為: 非境內居住者1.申請人100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有應退稅額,原查依其入境居留天數、經濟及生活重心,核認申請人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租賃、利息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額減除已扣繳稅額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 2.申請人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原核以申請人當年度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申請人取具之各類所得,是否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分別採就源扣繳或依規定之稅率納稅,核定應補稅額。 3.申請人102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有應退稅額,原查依其入境居留天數、經濟及生活重心,核認申請人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租賃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額減除已扣繳稅額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 4.申請人104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查依其入境居留天數、經濟及生活重心,核認申請人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薪資及利息所得應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減除已扣繳稅額及已自繳稅額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 5.申請人105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查以申請人及其配偶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未居住1天,核認申請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源扣繳,減除已扣繳稅額,核定應補徵稅額。 更新日期:107-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