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NT$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2.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3.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1)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 (2)其他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自行填寫非金融機構債務(含民間債務)或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揭露之金融債務。 5.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6.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 ,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8.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向原金融機構申請)
請備齊以上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前置協商申請書」、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應自行詳實填寫,表單可自行下載使用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索取。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規定,債務人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貼心叮嚀: ◎協商成立後,請珍惜信用,不要輕易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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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裡諮商需求民眾~張老師基金會專線:0800-006-180 ※本文宣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仍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為準。
1.更生或清算對個人之社會聲譽及地位影響甚鉅。
3.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無擔保債權人全體同意,不得撤回。
4.更生或清算在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的註記較前置協商嚴重。
5.限制債務人生活程度,以增加其還款能力。
6.限制債務人住居地及出境。
7.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
8.債務人配偶之婚後財產,恐列入清算財團。
9.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有相當的還款能力但企圖以不實的方法聲請清算,能達到債務免責的目的?
項目
更生
清算
適用對象
有固定收入來源
無固定收入者
適用債務
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
無欠債總金額規定,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
財產
債務人可保有財產,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強制變賣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
出庭應訊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共同債務人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職業
限制較輕,但一般企業若得知職員有更生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
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
生活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
1.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 2.明令債務人不得離開居住地。 3.法院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註記
更生註記
清算註記
免責
履行完更生方案,即獲免責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罰責
不實之陳述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 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 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點
降低聲請門檻
1.放寬更生聲請之要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負債總額1200萬之限制不計入違約金及其他費用。(§42) 2.限縮法院駁回更生聲請之要件,修正為需〝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才能駁回。(§46)
減輕壓力
1.將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額超過本金周年比率2%部分列為劣後債權,降低更生或清算債權之計算基準。(§29) 2.法院計算更生債務人財產的清償價值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64) 3.明確定義盡力清償標準:債務人財產及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十分之九用於償債即視為盡力清償;無財產者為五分之四。(§64-1) 4.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為計算基準。(§64-2) 5.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且延長履行期限顯有重大困難者,降低債務人聲請免責之最低清償額度,從原定清償數額的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75)
放寬清算免責之要件
法院因債務人隱匿、毀損財產或為資料的不實記載而為清算不免責之裁定,限縮在需有〝故意〞,且〝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有〝重大延滯程序〞。(§134)
簡便申辦程序
1.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債務人在現場可直接以言詞向書記官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153-1) 2.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者,得向法院聲請轉清算程序。(§75) 3.債務人清算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14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