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修正 對照 表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

二、勞工參與,如附表三。

三、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四。

四、教育訓練,如附表五。

五、承攬管理,如附表六。

六、啟動前安全檢查,如附表七。

七、機械完整性,如附表八。

八、動火許可,如附表九。

九、變更管理,如附表十。

十、事故調查,如附表十一。

十一、緊急應變,如附表十二。

十二、符合性稽核,如附表十三。

十三、商業機密,如附表十四。

前二項有關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亦適用之。

前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安全評估方法,以評估及確認製程危害:

一、如果-結果分析。

二、檢核表。

三、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

四、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

五、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

六、故障樹分析。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起算:

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重新評估之日。

第四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持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

(一)化學工程技師。

(二)職業衛生技師。

(三)機械工程技師。

(四)電機工程技師。

二、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技師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技師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

事業單位應於第六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

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依前條規定所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其內容不完備者,勞動檢查機構得限期令其補正。

事業單位有工作場所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討並修正其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後,留存備查:

一、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

二、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

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

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出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出建議。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
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
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立法理由〕

配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第二項製程修改之
定義。

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
起算:
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
    審查合格之日。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
    安全重新評估之日。

〔立法理由〕

配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名稱
,爰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持
    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
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
    (一)化學工程技師。
    (二)職業衛生技師。
    (三)機械工程技師。
    (四)電機工程技師。
二、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技師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技師資格之一者,
得為同一人。

〔立法理由〕

配合考試院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將工礦衛生技師類科名稱修正為職業衛生技
師,爰酌作文字修正。

事業單位應於第六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
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
業單位備查。
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二、本部協助事業單位推動製程安全管理已逾五年,事業單位就製程安全
    評估報備事項及程序應有相當程度之認知,不宜再以簡化資料實施備
    查,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
三、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無紙化措施及妥善保存製程安全資料,第二項增列
    事業單位應將製程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訊網站。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8 and 11 of "Regulations of Implementation Regarding Regular Process Safety Evaluation"

發布於 2020-02-19 截止於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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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217
勞職授字第10902003941

主 旨:預告修正「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三、「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

() 電話:02-8995-6666#8216

() 傳真:02-8995-6665

() 電子郵件:

部 長 許銘春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意見表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修正 對照 表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09年7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勞職授字第10902022831號

勞動部令:修正「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of Implementation Regarding Regular Process for Safety Eval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