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 甲 特

根據富邦金最新發布的重訊內容指出:「因現行公司章程對於累積未分配盈餘得否發放特別股股息未臻明確,暫不配發特別股股息,5月2日董事會亦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提案,公司章程修正案於本年度股東常會通過後,即召集股東臨時會提案修正盈餘分配案,將建議甲種特別股股息配發金額與去年相同。」

 

「看到暫不配發特別股股息的消息,投資人都很吃驚!」股市資深分析師林成蔭說,從富邦金發布的訊息看來,一切還是要等到股東臨時會結束後,才會明朗。

 

至於富邦金公告特別股暫不配息,若有投資人在擔憂情緒下,將持有的富邦金甲種特別股脫手,但臨時股東會通過後,確定要配股息,如此一來,不就損害到投資人的利益?

 

林成蔭認為,應該不至於都不配發股息,但臨時股東會通過與否還很難講,因富邦金外資持股比率很高,目前看來,不確定性極高。

 

特別股股息誘人

但要留意三大風險

 

有投資人私下透露,當初富邦金發行甲種特別股時,強調「固定支付年息4.1%」,造成市場投資人瘋搶,前兩年都有穩定發放股息,但今天看到富邦金公告特別股暫不配息的消息,真的非常錯愕。

 

據悉,當年富邦金宣布發行甲種特別股時,由於打著「高股息、保本」的口號,且支付年息喊到4.1%,市場反應相當熱烈,承銷該檔特別股的券商,時常接到投資人電話,詢問什麼是特別股,且疑惑「真的有那麼好嗎?」

 

其實,一般的公司股票主要可區分為普通股和特別股,享有一般股東權利的為普通股,例如鴻海(2330)、富邦金(2881)等;享有特殊權益或某些權益受到限制的為特別股,其兼具債券和普通股性質,是一種混合證券,例如富邦特(2881A)、中鋼特(2002A)等。

 

而特別股也有一些特性,包括股息穩定,主要是因特別股在股利分配順序上,優先於普通股,若沒意外的話,一般都會按事先約定好的股息率發放;另在償債順序上,特別股也優於普通股,但次於債券。

 

要留意的是,投資特別股也是有風險的,例如流動性風險、再投資風險以及不保證配息(累積特別股除外)等風險。

 

由於特別股實際的成交量,相對普通股少,所以若發生股災等狀況,投資人可能會面臨無法成交的情形;此外,林成蔭也說,特別股發行公司有收回的權利,以富邦金甲種特別股來看,其收回條件為發行日滿7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若收回後,投資人將產生再投資的風險。

 

至於不保證配息的風險,富邦金特別股也是一個例子。富邦金甲種特別股公開說明書中明確指出,股息發放部分,公司具有自主裁量的權力,白話來說,就是要不要配息,全由富邦金決定。

 

另說明書中也提及,若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的股息分派,會造成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時,富邦金會決議取消特別股的股息分派。

 

富邦金特別股股息發不發

全卡在「公司章程」?

 

根據富邦金的公告內容,本次配不配息主要卡在,現行公司章程對於「累積未分配盈餘」能否發放特別股股息,規範不明確。

 

過去兩年富邦金的特別股股利,都是以「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發放,但今年要修正公司章程,定義特別股股息可分派範圍,從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發放,擴大可併入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

 

若從富邦金財報來看,去年富邦金雖然獲利477億元,但比前一年541億元減少11%,加上依規定,必須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富邦金也坦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已經沒有可配發特別股股息的額度,富邦金必須在股東會修訂章程,才能進一步配發特別股股息給投資人。

Tag至上甲特現金增資上市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股(股票代號:8112A)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上市開始買賣日期。

一、上市股票種類及數量:特別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 30,000,000 股。

二、上市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 111 年 3 月 7 日。

三、上市股票權利義務:
(一) 到期日:該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要求該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但該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甲種特別股,仍延續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該公司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二) 股息:甲種特別股年利率為 4.5%(五年期 IRS 利率 0.87%+ 固定加碼利率 3.63%),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五年期 IRS 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 IRS 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 (Reuters)「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該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三) 股息發放: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依董事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四) 該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並彌補歷年虧損後,應先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次再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五) 該公司對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該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或其他必要考量,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由。
(六) 甲種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七)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除依第 (二)~(三) 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八) 剩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該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該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九) 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該公司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及對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不利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十) 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
(十一) 甲種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於發行期間,除彌補虧損外不得撥充資本。
(十二) 該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

四、產業類別、上市股票代號及簡稱:
(一) 產業類別:電子通路業。
(二) 代號:8112A。
(三) 簡稱:至上甲特。

五、上市股票英文名稱及簡稱:
(一) 英文名稱:SUPREME ELECTRONICS CO., Ltd. PREFERRED SHARES A。
(二) 簡稱:SUPREME PREF A。

六、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2368959。

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十、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無限制。

八、僑外資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無。

九、其他:上開公司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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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公司110年12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總額新台幣30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01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931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後,擬於111年03月07日先行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賣。

貳、茲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已上市總股數:普通股428,496,47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新台幣4,284,964,730元。 

二、本次現金增資申請上市之股款繳納憑證: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00元。

三、增資發行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584,964,730元,分為普通股428,496,473股、甲種特別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

四、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甲種特別股,仍延續前述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2)股息:甲種特別股年利率為4.5% (五年期IRS利率0.87%+固定加碼利率3.63%),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s)「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依董事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4)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並彌補歷年虧損後,應先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次再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5)本公司對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或其他必要考量,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由。

(6)甲種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7)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除依本項第(2)~(3)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8)剩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9)表決權及選舉權: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於本公司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及對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不利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10)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   

(11)甲種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於發行期間,除彌補虧損外不得撥充資本。

(12)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

五、股款繳納憑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不適用。  

六、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

七、上市股票代號:8112A。

參、股款繳納憑證劃撥及上市:

一、本次現金增資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訂於111年03月07日(星期一) 直接劃撥至認股繳款人指定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集保帳戶,並於同日上市買賣,屆時請股東至往來證券商補登存摺即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