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 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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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2-13  參觀人次:000234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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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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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施工

    第二十五條

      埋設於地下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三
      十公分,與排水溝或污水管相交時,應在排水溝或污水管之頂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需埋設於同一管溝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用戶管線之底,全段須高出排水或污水管最高點三十公分以上。
      二、用戶管線與排水污管所使用接頭,均為水密性之構造,其接頭應減
          至最少數。
    

    第二十七條

      用戶管線埋設深度,除口徑七十五公厘以上之管線不得少於一二0公分
      外,其餘應依左列規定:
      一、人行道不得少於五十公分。
      二、六公尺以下巷道不得少於七0公分。
      三、超過六公尺道路不得少於一二0公分。
      無法達到前項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用戶管線暴露部分,無論為橫向或豎向,應在接頭處或適當間隔處,以
      鐵件加以吊掛固定,並容許其伸縮。
    

    第二十九條

      用水設備之安裝,不得損及建築物之安全。
      裝設於六樓以上建築物結構體內之水管,應設置垂直專用管道。
    

    第三十條

      用水設備及衛生設備應裝置易於修繕與清理之處,其所連接之管線應儘
      量附靠鄰近之牆壁。
    

    第三十一條

      用水設備不得與電線、電纜、煤氣管、油管相接觸,並不得置於可能使
      其被污染之物質或液體中。
    

    第三十二條

      量水器應裝置於不受污染損壞且易於抄讀之地點。其裝置於地面下者,
      應設水表箱,並須排水良好。
    

    第三十三條

      配水管上接合管間隔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第三十四條

      配水管裝設接合管時,接合管之管徑不得大於配水管徑二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由配水管裝設接合管時,如為鑄鐵管類,須有三圈以上之螺紋與管理壁
      相接觸;如以聚氯乙烯管裝設接合管時,應使用鐵束帶。
    

    第三十六條

      採用丁字管裝接進水管時,其進水管之管徑,不得大於配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