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初犯香港

  • 主頁
  • ·刑事事項
  • ·毒品

法例及刑罰

刑事事項

打擊毒品罪行的法例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毒品罪行的刑罰

  • 任何人如販運危險藥物(販運是指向他人出售或供應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0港元及 終身監禁
  • 任何人如製造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0港元及 終身監禁
  • 任何人如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 監禁7年
  • 任何人如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港元及 監禁3年
  • 任何人如栽植任何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港元及 監禁15年
  • 若任何人為未成年人獲取或向未成年人供應或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會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向法庭申請對該人加重刑罰。

青少年容易成販毒集團的「代罪羔羊」。翻查警方資料,2010年至2015年間,共有逾8,500名毒販,當中四分一為未滿21歲的青少年,包括數以百計為15歲以下少年。據法庭針對販運毒品的量刑指引,即使只是販運1克毒品,包括海洛英、冰毒、K仔及搖頭丸,也須分別重囚2年至7年不等。法庭多次在相關案件裁決中表明,旦凡涉及販毒案的被告,即使「極度年輕」,亦不會獲大幅減刑,以免變相鼓勵販毒集團利用青少年。有律師提醒,青少年勿抱僥倖心態,「不知情」並非有力的辯護理由。

據警方統計資料,2010年至2015年期間,共有8,564名罪犯涉及販運毒品,當中25%罪犯為10至20歲的青少年,而該6年平均每年有60名不足15歲的「毒販」。

警方收線報當場檢獲 有環境證據即起訴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暑假一向是青少年販毒的高峰期,警方收到線報後,會先潛伏鎖定目標,一旦搜獲到身上有毒品,就會即場拘捕。他指,被捕青少年通常會報稱不知情,但警方只會依據「環境證供」拘控:「喺你身上搵到嘅就拉。」以其經驗所見,多數涉案青少年,其實知道個袋「古靈精怪」,只是被交代或不敢打開來看,有部分人更以為只是水貨、走私:「但正常人都會諗,點知有貨唔用速遞,要搵你?」

前線後生仔失手 犧牲成本低

不少個案都顯示,帶貨青少年根本不知「接頭人」是誰,只是「被交代」到指定地點等待至有人埋身接應。該資深警指,對於幕後主腦「大頭」而言:「用一部Iphone的價錢」就可以引誘到青少年在前線帶貨,犧牲的成本低,「大頭自己甩難,你就做傻仔。」相反如果是利用快遞等方法,曝露風險較高,而收據、收貨人資料等,都會變成被調查方向。

販毒判刑指引 超過1克即面臨重囚

據上訴庭於2008年的頒令(CAAR 7/2006),提高涉及「氯胺酮」及「搖頭丸」罪行的量刑準則,重量達1克至10克內,刑期為2年至4年,超過10克即面臨至少4年刑期,如此類推,最嚴重者如販運超過1,000克有關毒品,會被判處14年以上監禁。另外,據法庭裁決書(CACC524/2011),亦分別訂明涉販運海洛英量刑指引,並提高販運冰毒的刑期。

法庭多番強調,在販毒案中,「年輕」不會被視為大幅減刑的理由,為免變相鼓勵毒販招募青少年犯案,及誤導青少年以為後果不嚴重。如本月中,一名在犯案時剛滿15歲的被告,涉販賣 1.9 公斤氯胺酮,被判囚17年,雖然上訴後獲減刑1年,但上訴庭在駁回其定罪上訴的判詞中指,即使被告「極度年輕」,減刑幅度不應多於10%。

律師鄧達明指,法庭必須依從有關量刑指引,只有在個別案件中,可以酌量扣減。對於青少年多以「不知情」為辯護理由,鄧達明直言,法庭會有合理懷疑,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人,為何不會對指使人及過程生疑,而當時為何無主動尋求真相。他指,過往接觸過被控販毒的青少年個案,大多是被執法機構「人贓並獲」,其實是被線報出賣,「篤出」一些無關痛癢的年青人,結果斷正。他指,法律上早清晰界定販毒案的刑期,望青少年勿再抱持僥倖心態

律師熊運信指出,《危險藥物條例》訂明,「販運」除指進出口外,亦包括「處理」。他認為該定義範圍可以很闊,包括手持,藏於身上、行李,以及持有收藏毒品空間的鎖匙等,控方可透過環境證據印證上述行為涉及「販運」。被告如以「不知情」為辯護理由,需法庭信服,但他認為難度很高。他續指,即使被告不知道所帶的毒品種類,但只要知道是「毒品」,或在過程中無對生疑部分求證,最終以「睇唔到」、「唔理」、「唔想知」理由辯護,法庭一般會視作「知情」。

危險藥物

販賣毒品初犯香港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是主要監管及禁止非法毒品及葯物的條例, 並於1969年開始執行的。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於1989年立法後進一步處理充公及取回從販賣毒品取得的金錢。《危險藥物條例》列出所有在香港被禁止的藥物,包括可卡因,大麻,THCs, 海洛英,冰,迷幻藥及氯氨酮等等。我們經常就下列的各項罪名給予法律意見:

  •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8條

    如果你被發現管有可疑危險藥物,執法機關 (通常是警察或海關)會把可疑藥物送到政府化驗師處分析。有時他們會等收到結果才起訴你干犯刑事罪行。而如案件涉及大量危險藥物,他們或會在等候化驗師準備報告期間先作出起訴並要你上庭應訊。政府化驗師的報告會列出該藥物的類型和含有的毒品成份。如果你被判管有危險藥物,裁判官或法官在判刑前會先考量案件的不同因素,包括藥物類型、藥物數量、被告人的年齡和背景, 以及他是否需要任何戒毒方法(例如戒毒中心)等。

  •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6(1)條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屬刑事罪行。任何人違反此條例,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而在《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的規限下,最高可處監禁3年。

  • 管有第I部毒藥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4章第23(1)條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除非符合某些條件,否則擁有在此條例列出的葯物是違法行為。雖然刑罰較擁有危險葯物條例列出的藥物為輕,但一般人有時會忽略了這個條例。舉例來說,Slidnafil 是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內的。Slidnafil 是藥物的學名,其商品名稱是 Viagra (俗稱偉哥)。

  • 製造危險藥物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6條

    製毒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中最嚴重的。只能循公訴程序起訴,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製造的定義是任何與製作,摻雜,淨化,混合,分離或處理危險藥物有關的行為。根據條例的第6(1)(b)條,任何人士如知道某場所會被用作製造危險藥物仍租出該埸所,亦可能會被定罪。

  • 販賣危險藥物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和4(3)條

    在販賣危險藥物的案件中,律政署會根據毒品的數量和種類來決定一個合適的法院去審理案件,所以販賣毒品案件會在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審訊,由裁判署到高等法院都有。在香港,大部份販賣危險藥物罪成都會被判即時監禁,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刑期長短視乎涉及的毒品種類和數量而非個人情況。販賣毒品屬於特別罪行,法院不能給予緩刑。

  • 最新發展:隨機驗毒測試

    香港禁毒委員會已提議一項新計畫: 當執法機構人員合理地懷疑一名人士曾吸食毒品,即有權強制該名人士接受測試。The RESCUE 毒品測試計劃諮詢報告曾被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根據RDT計劃,如測試結果呈陽性反應,該名人士要按三級制度去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第一次是自願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第二次是強制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以代替被刑事檢控。第三次則會被正式檢控。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RDT 計畫給予警察特殊的權力會嚴重侵犯憲法賦予個人的基本權利,亦質疑該計劃對毒品問題效用。

找不到答案?

上述的緊急熱線是為有需要的客戶在辦公時間外作緊急法律支援。

在辦公時間內,我們鼓勵您預約一個初步諮詢。您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其中一位律師的電話,或將您的聯絡資料和您查詢的簡要電郵給我們。我們收到您的查詢後將盡快與您聯繫。

閣下發送給我們的資料僅用於初步諮詢之用並將嚴格保密。希望閣下能明白我們初步回答您的問題並不等同或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初步諮詢後,我們也有權利拒絕代表閣下。

  • 地址 : 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力寶中心第二座二十一樓二一零七室

  • 辦公室電話 : +852 3905 1333

  • 24小時緊急熱線 : +852 5308 8883

  • 電郵: [email protected]

  • 傳真: +852 3158 0898

  •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

販賣毒品初犯香港

販賣毒品初犯香港

販賣毒品初犯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