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是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為宗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程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享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自主權利,以確保善終意願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被貫徹。本院秉持病人為中心的照護宗旨,設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由專業團隊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幫助您與家屬提早思考、討論與選擇生命末期時的維生醫療,讓善終醫療自主權,由您來決定!

哪些人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準備1:我的生命品質與價值思考生命價值,開始思考這些意外或疾病發生時您的想法


Q1.如果有一天,您病得非常嚴重,是否會想知道自己的病情?
Q2.如果這個疾病,會造成您逐漸無法照顧自己(包括:洗澡、吃飯等日常活動),或失去自主意識,您對自己需要被他人照顧想法是?
Q3.您對自己生活品質與意義的看法是?
Q4.若再病重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若仍無法治癒、或治療的痛苦大於好處時,您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設備、抗生素等)的想法是?
Q5.若該疾病已造成已無法獨立自主用嘴巴進食,您對於透過人工管灌的方式提供養分與水分(例如:鼻胃管、胃造口等),您的想法是?


以上問題您可以閱覽本院出版「我的預立醫療決定-心願探索手冊」,來更深入的探索與了解!

哪些人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若您希望自己在面臨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極重度失智、其他政府公告重症時,想要請求醫療院所尊重您的拒絕醫療權,不要再依醫療常規進行必要的急救措施,請您要邀請重要的親友一起前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中獲得相互理解,並完成您的預立醫療決定,讓生死兩相安!

準備2:邀請至少一位二親等家屬:向家人說明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對您的重要性

  • 您必須邀請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一起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溝通及討論過程。
  • 二親等親屬之範圍: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手足 (5)孫子女/外孫子女
      (6)祖父母/外祖父母 (7)公婆/岳父母  (8)女婿/媳婦
      (9)弟媳/兄嫂  (10)姐夫/妹夫   (11)妯娌/連襟

Ø說明:經您本人同意之家屬皆可一起參與,以凝聚家庭成員之間的想法與共識。

 小撇步: 我不知道怎麼開口邀請我的家屬? 

     這是華人文化與社會中,相當正常的反應。您可透過新聞報導、社會重大事件等話題,試著在聊天中找到與家人討論的時機,或透過其他人的案例來表達您自己的想法。


 小困擾:我單身或獨居很久了,跟家屬也很久沒有聯絡,沒有二親等家屬怎麼辦?

      這也是多元社會中很常見的家庭情況,但是面對最後一哩路,相關家人的意見還是很關鍵的! 若是因為時間或地理因素,建議應充分溝通讓家人明瞭預立醫療決定的重要,共同前來相互理解彼此想法與提早規劃。
      若是實在無法聯繫上或是因死亡或特殊事由無法出席,您可出示書面聲明或是相關文件,您仍然擁有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權利喔!

 

準備3:您可以選擇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可以不選擇):想想有誰最適合擔任?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不是在任何時刻都幫您代理醫療決定的人,而是您在符合五款特定臨床條件,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以協助聽取病況告知、簽具第同意書,並依據您預立醫療決定內容表達醫療意願的人!
      若您有想選擇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要一起邀請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喔!

Ø資格:必須是年滿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若有兩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Ø限制:除了是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下列之人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1)意願人之受遺贈人,(2)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3)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準備四:恭喜您!! 快快至合格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院所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間吧!! 完整的了解您「知情、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恭喜,您已經準備好了!即刻預約「北市聯醫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
開始與我們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諮商團隊進行諮商吧!

譯為預立醫療照護/照顧計畫,或是有人稱預立醫療自主計畫。預立醫療自主計畫是一個過程,包括充分思考自己對生命盡頭的價值觀和信念; 我們可以先瞭解目前各種治療重病的方式,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和信念,選擇您想要的和不想要的醫療照護方式。並把自己的希望和選擇告訴身邊最親近的人,讓他們知道您在不同情況下的選擇(王英偉,2013)。它便是病主法上路前,在醫療界長期在推動的照護模式,希望透過一系列的長期規劃,讓病人與醫療團隊、家人得以提早安排自己的醫療、照護計畫。

另外在民國102年(病主法通過前3年),花蓮慈濟醫院的王英偉醫師(前國民健康署署長),便發行「預立醫療自主計畫-手冊」來倡導此概念。此概念在病主法上路後,仍然在臨床當中,有許多醫療團隊以此概念推動與實踐在自己所屬的場域當中。

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則是依據法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前,依法需要完成的諮商程序,通常來說它比較是一個類似家庭會議、一次性會談、諮商的過程(當然也會視臨床狀況,有出現多次諮商的可能);而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則是相對來說,較為一個中、長期的醫療規劃與安排,病人、家屬與團隊會定期討論、安排病人的治療、照護方式。

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英文翻譯在衛福部公告的官方英文版病主法條文,目前也是用Advance Care Planning 一詞,所以在實務上我們也會特別說明「有兩種ACP,而這兩種都是重要的概念」。那我們也會建議,在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每一個簽署決定書的您,也要保持預立醫療自主計畫的精神,做好長期、定期思考自己的計畫,檢視是否有需要調整的地方,並且適時告知、做好安排,讓自己的心願得以落實。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什麼?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預立醫療決定書生效的法律程序!! 意願人(指想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人)與ACP諮商團隊、跟自己的親屬或其他相關人等進行的溝通過程。 主要討論如果因為重大意外或疾病時,使自己處於[特定臨床條件]後,想要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醫療選擇。

病人有預立醫療決定且符合臨床條件時,醫師一定要執行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嗎?

A6.不會,經由「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當上述五款「臨床條件病人」發生,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才會被啟動與執行,而是否符合這五款的條件,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其過程非常謹慎,不可能因預立醫療決定,而讓原治癒機會的患者因而被提前放棄治療。

醫師一定要執行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嗎?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病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是屬於什麼權利:?

緩和醫療的重點在於「減輕免除病人之 生理、心理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 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因為緩和治療 的協助,民眾即使沒有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沒有 接受人工及流體餵養,也不會飽受痛苦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