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 防 救 法

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臺中市或臺中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
    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
    命其離去。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指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之防救災機關(單位)。
    (二)執行機關(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
          下簡稱第三岸巡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三海巡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內政部警
          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保七總隊
          第五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以下簡
          稱保七總隊第九大隊)、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五、水災、地震、重大火災、爆炸、海嘯、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
    中心準用本作業規定執行流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本部主管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及本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等。
 (二)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
   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害等。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執行減災、整
  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工作。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
  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設置傳真、電
  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辦理前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
  時聯繫待命人員。

四、學校及機構應結合所在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
    具體作為;本部得訪視其辦理情形。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一)減災階段:
  1、環境調查,災害潛勢分析及評估。
  2、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
    強。
  5、建立災害防救通報資訊網路。
  6、建立災害防救支援網絡。
  7、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二)整備階段: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3、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4、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一)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三)受災人員之照護。
 (四)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五)配合相關單位之需要,協助避難收容場所之開設。
 (六)復原工作之籌備。
 (七)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八)其他災害應變、必要作為及災情控制之措施。
  學校及機構於災害發生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首長擔任指揮官,
  研判情勢發展,執行必要之應變作為,並得依不同災害類別與屬性商
  請所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或地方人士支援協助,並指定專責單位統
  籌掌握、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
  緊急應變小組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第一項各款緊急應變措
  施。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一)災情勘查及鑑定。
 (二)受災人員之安置。
 (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相關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五)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六)復原經費之籌措。
 (七)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八)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檢討會議並撰寫事件後報告。
 (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八、學校及機構應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
  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九、為強化聯繫並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訊息,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與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幼
    兒園及機構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
    確保通報網絡暢通,並建置緊急聯絡人(首長、業務主管、業務承辦
    人)資料於本部校安中心網站;緊急聯絡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辦理
    更新作業。

十、學校應定期蒐集分析校內災害事件類型,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工
    作狀況,並得據以辦理獎懲,提升實施成效。
    本部對於學校、機構及個人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有顯著功勞者,應予以
    表彰。

十一、為推動防災教育,學校、機構應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部得將下列事項,納入統合視導或訪視項目:
 (一)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其主管學校、幼兒園辦
   理災害防救事項情形。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幼兒園應辦理災害
   防救事項情形。

十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得準用本要點規定,督導主
      管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災害防救工作。

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徐國勇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得以順利通過,本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健全防救災體系,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救災;另為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同時也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規範,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防體系 整合救災資源
內政部表示,由於地方制度法前已通過修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此這次修法配合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害防救體系,與鄉(鎮、市)一樣需辦理各項防救災作業;並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得設災害防救會報及專責單位、成立應變中心等,及早規劃以應災時需要。
為整合救災資源並協助受災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同時為便利災變時各級災害防救機關調派機具,這次也增訂各級政府應定期針對政府及民間救災機具與專業人力調查整備,並建立資料庫,供災時調派運用。
另於大規模災害發生時,為使災害防救經費更為靈活運用及符合實際需要,修訂各級政府編列的災害防救經費,如不敷支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應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23條「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保障居住權  政府贈災民住宅不得強制執行
內政部指出,現行有政府贈與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除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不同外,拍定人不具有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易造成公有土地管理困擾,這次修法新增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提升全民防災意識  強化應變能力
為提升民間自主防護能力,本次修法明定由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等,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共同參與或協助訓練、演習,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提升整體防救災量能。
內政部強調,因應本次修法,後續將儘速邀集中央相關機關研修(訂)相關子法,以提升災害防救量能。

災害 防 救 法

說明:
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委員會:
    (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項,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其組織任務請點選此連結。
    (三)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組織任務請點選此連結。
二、會報及委員會幕僚單位: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其業務請點選此連結。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0點,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運作。包括如下: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國科會、主計總處、海委會、工程會、金管會、原民會、通傳會等。
五、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3項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內政部消防署: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4項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另依同條第5項由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13條第1項,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7點及第8點,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二)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及該次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除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外),其餘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四)應變中心開設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八、緊急應變小組:依災害防救法第14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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