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項 二、臺中市或臺中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五、水災、地震、重大火災、爆炸、海嘯、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本部主管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執行減災、整 四、學校及機構應結合所在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八、學校及機構應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 九、為強化聯繫並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訊息,各直轄市 十、學校應定期蒐集分析校內災害事件類型,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工 十一、為推動防災教育,學校、機構應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部得將下列事項,納入統合視導或訪視項目: 十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得準用本要點規定,督導主 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徐國勇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得以順利通過,本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健全防救災體系,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救災;另為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同時也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規範,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說明: 相關圖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