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不是常在新聞上看到,某地主因和居民起爭執,而封住自家土地不讓其他人通行,但告上法院的結果,卻都不太一樣。有的案件判決,地主需移開障礙物,讓居民通行;有的案件判決,地主封路有理,居民需另闢道路通行。 阿明來告訴大家,判決的結果其實取決於該道路「是否為通行必要道路」和「是否為既有道路」,只要地主的路非屬這兩路的其中一種,那麼封路就不違法。 一般會發生封路情況的道路有二種:既成道路、私設道路。主要原因在於,他們本來都是「私人道路」只是因為法律規定,而得供一般民眾使用,才產生了地主覺得封路有理的事情。
為什麼私有道路會變成既成道路?
一、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人道路」 要成為既成道路,有以下幾個要件: 若是私人道路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在法律上就算是「公物」由當地區公所養護,地主突然把地圍起來不供民眾通行,或以破壞道路的行為表達抗議,此行為有可能觸犯「毀損公物罪」。 註:公用地役權:所有權屬於私人,但作為公物使用。 二、私設道路:私人土地的道路 私設道路是私人土地內的道路,例如自家通道、社區通道、住戶共用出入口。道路的所有權及使用權都在地主手上,僅供特定人士出入,並不受地政府管轄。 不過若地主大發善心,想提供給一般民眾通行的話,可以填寫「公眾通行同意書」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不過不是所有私設道路,都能設成既成道路,還須經過審核,才能變更道路用途。 私人道路會產生的爭議就是「袋地通行權」的規定! 自家的土地被其他人的土地所環繞並與公路隔絕,我們稱這樣的地為「袋地」。而根據《民法》第787條第一項的規定,若土地與公路無聯絡道路的原因非人為破壞的結果,土地所有人得經過其他所有權人的土地到達公路,即「袋地通行權」。
三、若不想提供自家土地給民眾通行可以嗎? 基本上,若鄰地所有權者不想讓袋地所有權人通過,是屬於違法行為,鄰地所有權者,只能透過法律要求袋地所有權人補償因行使通行權而遭受的損失,而不能擅自封路。 但「既有道路」的所有權人,若想收回土地的話,可以依法向當地都發局提出「廢道」的要求,相關單位會評估在廢道之後是否會影響住戶通行,若不影響通行且沒有其他住戶提出異議,地主即可順利收回土地。 ===================== 粉專:https://reurl.cc/gWWOG4 社團:https://reurl.cc/834xn7 Y T:https://reurl.cc/Nr1MVn podcast:https://reurl.cc/834a14 ===================== 小七賣貨便 https://is.gd/ExlInR 蝦皮賣場 https://reurl.cc/yEyRb8 阿明商店 https://reurl.cc/2rM9xE . 小幫手 https://reurl.cc/2rMRMv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
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 之。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既成道路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 1. 供公眾通行使用 既成道路係屬於供公眾通行道路之一種,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道路,因此可依據該條例加以管理。 如有任意設置路障或其他妨害交通之物,也可依該條例第八十二條以下規定,由警察機關加以排除<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再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 如有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分土地屬都市計畫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收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即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 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htm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新竹如有發生既成道路糾紛可電詢 新竹市政府 5216121 建管科293# 徵收問題請撥 土地工程科287# 小弟分享這次處理情形 新竹既成道路,因經費關係,目前每年只徵收二條,如希望請政府徵收,需鄰里長每年會招開鄰里座談會中提出,在按照需要程度編列,或是請民代出面,催促市政府重視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