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既成道路

大家是不是常在新聞上看到,某地主因和居民起爭執,而封住自家土地不讓其他人通行,但告上法院的結果,卻都不太一樣。有的案件判決,地主需移開障礙物,讓居民通行;有的案件判決,地主封路有理,居民需另闢道路通行。

阿明來告訴大家,判決的結果其實取決於該道路「是否為通行必要道路」和「是否為既有道路」,只要地主的路非屬這兩路的其中一種,那麼封路就不違法。

一般會發生封路情況的道路有二種:既成道路、私設道路。主要原因在於,他們本來都是「私人道路」只是因為法律規定,而得供一般民眾使用,才產生了地主覺得封路有理的事情。


到底他們的不同在哪裡?

為什麼私有道路會變成既成道路?
若不想提供自家土地給民眾通行可以嗎?


詳細解答:

一、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人道路」
既成道路原本是私有道路,但因為有供公眾通行的事實,久而久之就被政府劃為既成道路供民眾使用,而地主依然保有所有權。這種無償提供民眾通行的道路,各縣市政府會依法給予補償或徵收,另外地主也可依法免徵地價稅。

要成為既成道路,有以下幾個要件:
1、道路無償供民眾通行
2、從道路通行開始,從未中斷過,超過二十年以上
3、須為不特定民眾通行之必要道路(封了這條路,就無其他路可走)
4、在開始供民眾通行時,所有權人並不反對也不阻止

若是私人道路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在法律上就算是「公物」由當地區公所養護,地主突然把地圍起來不供民眾通行,或以破壞道路的行為表達抗議,此行為有可能觸犯「毀損公物罪」。

註:公用地役權:所有權屬於私人,但作為公物使用。

二、私設道路:私人土地的道路

私設道路是私人土地內的道路,例如自家通道、社區通道、住戶共用出入口。道路的所有權及使用權都在地主手上,僅供特定人士出入,並不受地政府管轄。

不過若地主大發善心,想提供給一般民眾通行的話,可以填寫「公眾通行同意書」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不過不是所有私設道路,都能設成既成道路,還須經過審核,才能變更道路用途。

私人道路會產生的爭議就是「袋地通行權」的規定!

自家的土地被其他人的土地所環繞並與公路隔絕,我們稱這樣的地為「袋地」。而根據《民法》第787條第一項的規定,若土地與公路無聯絡道路的原因非人為破壞的結果,土地所有人得經過其他所有權人的土地到達公路,即「袋地通行權」。


不過因為通過鄰地而造成鄰地所有權人的損害,擁有通行權人應給予補償,目前《民法》並無規定補償的標準,實務認為需以所有權人受損害的程度來判斷,至於通行權人因通行而得到的利益,不能做為補償的標準。

三、若不想提供自家土地給民眾通行可以嗎?
 

基本上,若鄰地所有權者不想讓袋地所有權人通過,是屬於違法行為,鄰地所有權者,只能透過法律要求袋地所有權人補償因行使通行權而遭受的損失,而不能擅自封路。
 

但「既有道路」的所有權人,若想收回土地的話,可以依法向當地都發局提出「廢道」的要求,相關單位會評估在廢道之後是否會影響住戶通行,若不影響通行且沒有其他住戶提出異議,地主即可順利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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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 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 之。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
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     
    
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 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 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 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 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 司法途徑解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 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 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 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既成道路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

1.   供公眾通行使用

既成道路係屬於供公眾通行道路之一種,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道路,因此可依據該條例加以管理。

如有任意設置路障或其他妨害交通之物,也可依該條例第八十二條以下規定,由警察機關加以排除<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再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   如有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分土地屬都市計畫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收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即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

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htm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新竹如有發生既成道路糾紛可電詢

新竹市政府 5216121

建管科293#

徵收問題請撥

土地工程科287#

小弟分享這次處理情形

新竹既成道路,因經費關係,目前每年只徵收二條,如希望請政府徵收,需鄰里長每年會招開鄰里座談會中提出,在按照需要程度編列,或是請民代出面,催促市政府重視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