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是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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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I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3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04條 (強制罪)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7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妨害自由是什麼法?

妨害自由罪是什麼?構成要件是什麼?其實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情侶、家人相處時,過分控制的失控行為,已經觸犯了妨害自由!妨害自由罪大多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提出告訴,即使事後雙方達成和解,仍然無法撤回告訴,如果不慎涉入妨害自由案件,強烈建議先和律師進行諮詢,請律師分析實際證據狀況,並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來爭取自身最佳利益,避免不當的和解影響案件的判處結果。

本文目錄

  • 一、妨害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 二、妨害自由被懲處的罪行有哪些?刑期有多長?
  • 三、妨害自由是公訴罪
  • 四、如果想要提起妨害自由罪該怎麼做呢?
  • 五、妨害自由可以和解或撤告嗎?
  • 六、妨害自由不起訴是有可能的嗎?

一、妨害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妨害自由罪並不是單純只是一個法條,而是我國刑法的一個「章節」,其中包含了強制罪、恐嚇罪等等。妨害自由罪章規定於我國《刑法》第26章,其主要所保護的法益,有個人的人身暨人性尊嚴自由、行動自由、生活安寧自由以及意思決定的自由等等。簡單來說,只要涉及剝奪他人行動、強制他人的行動,以及有恐嚇的行為,妨害自由罪都有可能成立。小至車禍糾紛攔車堵人,嚴重至販賣人口、將他人如同奴隸般關在家中,都屬於妨害自由罪的範圍內。

我們以日常生活中,社會新聞常見的案件來舉例說明。小瑜和小林是一對情侶,但小瑜卻時常遭到男友小林的毆打,並時常將她毆打成傷後關押在房間,不准小瑜踏出房門一步,並以:「你敢逃跑你試試看,信不信讓你沒命」等等恐嚇話語,讓小瑜心生畏懼。小林的行為構成了妨害自由罪中的:

(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在案例中,小瑜有「行動」的自由,可以選擇自己要去什麼地方,當小林強行控制住小瑜的行動,未得他人同意或違反他人意思,而強行以私行方式拘禁他人,剝奪了行動自由,便觸犯了刑法第302條的規定。

根據刑法的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法條中寫的「其他非法方法」指的是除了強行拘禁之外,其他造成他人難以自由行動的方法。例如:威脅他人不准離去,或是對於需要外力協助才能移動的殘障人士,有義務協助他行動卻不扶助,造成他失去行動自由的消極作為。

(二)強制罪

而小林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將小瑜關押在房間內,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強制罪。

強制罪則是根據刑法的第304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的行為手段是強暴、脅迫。強暴手段是指有形的物理力量去施加在被害人身上,而脅迫則是指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事來威脅,造成被害人無法自由地決定某些事項的進行,而接受加害人的意思來進行事項。

(三)恐嚇罪

此外,小林除了將小瑜囚禁,還以讓小瑜沒命的言語恐嚇小瑜,使其心生畏懼,這樣的行為也觸犯了恐嚇罪。恐嚇罪則是規定在刑法的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行為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來進行恐嚇,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便成立本罪。那麼可能有人會想,如果有人說要下咒詛咒我,養小鬼害我,這樣我能告他恐嚇嗎?

在我國刑法的恐嚇罪中,恐嚇被害人的加害內容,在客觀上必須是人類的能力上有辦法實現的可能性,才能夠成立恐嚇罪,如果不是人力可以掌握的,便無法成立。這是因為符咒、詛咒、小鬼此類的民俗信仰或是神怪傳說,並非人力可以直接或間接掌握的,即便行為人真的有下咒,法院也會認為這樣的民俗信仰及傳說,依靠現今的科學技術也無法驗證詛咒真的有效力,就算證明行為人真的有對你下咒,但也無法驗證真的有效力,要成立恐嚇罪是較困難的。(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551號刑事判決、高雄地院102年審訴字2123號判決)

二、妨害自由被懲處的罪行有哪些?刑期有多長?

妨害自由罪章中較常見的罪有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恐嚇罪、侵入住居罪等等,各自有不同的處罰刑度,妨害自由的刑期與罰金規定如下:

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罪

1.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2. 致人於死者
3. 致重傷者

1.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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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妨害自由是公訴罪  

在妨害自由的罪章中,刑法第308條中規定:「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只有第298條的略誘婦女罪以及306條的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換句話說,其他妨害自由罪的刑法案件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公訴罪」。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兩者的差別在於,告訴乃論必須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過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而非告訴乃論則是,只要檢察官知道,即便說被害人不想追究了,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官來審判。

四、如果想要提起妨害自由罪該怎麼做呢?

妨害自由罪章中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強制罪、恐嚇罪的追訴期是十年,被害人如果想要提告,可以透過下面兩個途徑:

  • 直接向案發地點派出所申告
  • 直接向管轄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除了刑事告訴外,另外可以委請律師請求民事賠償。此外,在證據的提供上,也是越多越好,實務上法院採納的證據有:

  • 如果有受傷,將傷口照片存證、驗傷
  • 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錄音或錄影檔案
  • 如果被控制行動,沒辦法到醫院驗傷,也要記得拍照存證。如果加害人會檢查手機,也記得要拍照後傳送給可以信任的親友備份留存,並將手機中的檔案刪除。

五、妨害自由可以和解或撤告嗎?  

如果說被害人已經不想要再追究了,那麼可不可以撤告呢?接續我們前面談到,由於妨害自由的罪章中,除了「略誘婦女罪」和「侵入住居罪」這兩條之外,其他的案件都是屬於公訴罪,檢察官如果知道了案件事實,就必須依法處理。

舉例來說,竊盜是公訴罪,就像我們常在新聞中看到的,有老人家在商店偷竊商品,老闆報警後發現這位行為人原來家境清寒,而不再追究,但警察還是需要依法送辦。

回到妨害自由的案件來看,即便說雙方當事人已經和解,被害人也不想再追究了,但也不能夠撤回告訴。然而,即便檢察官起訴,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判決有罪,仍須視個案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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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妨害自由不起訴是有可能的嗎?

妨害自由不起訴當然是有可能的,然而每個人的個案狀況都有所不同,具體的訴訟策略需要依照個案住況來做調整,才能達到最佳的訴訟結果。

雖說觸犯了「略誘婦女罪」和「侵入住居罪」這兩條以外的妨害自由公訴罪無法撤告,但是仍然可以和被害人來進行和解,和解有利於被告展現犯罪後的良好態度,而檢察官也會參照個案的犯罪情節輕重,以及犯後的態度來給予起訴、緩起訴或是不起訴的處分,若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案件在偵查階段就能告一段落,所以妨害自由不起訴是有可能的。

而即便遭到檢察官起訴,在法官審理時,也會斟酌犯罪動機、行為人的生活背景、不法意圖、犯罪致生的危害以及行為人的犯後態度,來給予最後的量刑輕重,假設法官在審酌案情之後,判6個月以下的妨害自由刑期,則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並非觸犯了妨害自由公訴罪就一定會入監。

然而正如前面所提到,由於每件個案的案件狀況都有所不同,即便是和解,若未能妥善處理也很有可能弄巧成拙,被認為是承認犯行。妨害自由的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即便是情侶、家人,也可能因為過分強烈的控制,進而失手犯下過錯。總歸一句,無論是行為人或是被害人,若有妨害自由的相關案件,仍舊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對案情做審慎的評估並提供建議,才能達成圓滿的結果。

妨害自由是刑法嗎?

妨害自由其實並非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內容包括了所有侵害他人行動或意思表示自由的犯罪行為,常見的犯罪類型包含私行拘禁罪(刑法§302)、強制罪(刑法§304)、恐嚇罪(刑法§306)⋯⋯等等。

如何告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罪章皆為加害人為某行為,導致被害人之行動或意志受到控制,侵害被害人行使權利,若欲提,須有相關物證,舉凡錄音錄影或監視器畫面……等,皆可在訴訟中提出,舉證對方之加害行為,且除了「侵入住居罪」、「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為告訴乃論外,大多妨害自由罪皆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訴罪。

什麼叫做妨害自由?

Q:妨害自由是什麼意思? 妨害自由罪定義? 我國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涵蓋買賣人口、略誘罪、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及侵入住居……等罪名,妨害自由的廣義定義及指剝奪他人行動及身體上的自由,本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為他人之行動自由,至於實質構成要件為何,以下詳細說明。

怎樣算妨礙自由?

只要涉及剝奪他人行動、強制對方做任何事以及有恐嚇行為,妨害自由罪都將成立,因此大至像奴隸被綁在家中,小至情侶吵架以手擋門,都屬於妨害自由的範圍當中。 刑法上第26章的「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在於,剝奪他人行動及身體上的自由,比如使人奴隸、私行拘禁及脅迫等內容,以保護被害者的「行動自由」為目的立法。